2023年7月,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佛冈县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制冷剂(R134a)进行物理隔离,存在安全隐患。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机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022年8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市交通警察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开展安全检查。
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2022年4月、5月、6月的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发现三个月的疲劳驾驶数据分别为25条、14条、15条,该公司未对疲劳驾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驾驶员做出任何处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付某,发现该公司无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制度,付某对事实认定认可。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和综合研判,执法机构认定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B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主要是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多次宣贯,下发文件通知,并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培训后,该公司至今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执法机构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的。
根据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挥调度中心主防系统监控情况监测情况通报,2023年7月,A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梅某,在驾驶苏M*****(黄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途中,产生生理疲劳的现象,公司监控人员发现后虽通过主防系统来进行了提醒,但驾驶员没有及时纠正疲劳驾驶的行为,至当日14时47分左右,主防系统又产生了7次生理疲劳报警。从13时16分至14时47分近一个半小时内,监控人员虽对司机进行了提醒,但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汇报,致使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一直未能得到纠正。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机构认定A货运有限公司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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