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岷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内小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查看,查看发现当事人摆放在其运营场所内出售货架上待售的国圆酸辣粉超越保质期,查看时上述超越食物均与其他合格食物在货架上混淆摆放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
岷县某小百货超市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之规则,构成出售超越保质期食物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日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没收超越保质期食物,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五)生产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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